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秘台廳民一字第 00598 號
要旨
確定判決,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全文內容
一 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繼受人,於以對物之關係為訴訟標的之情形,包括的法律行為而受讓標的物之人在內,亦經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度台再字第一八六號著有判例。故在當事人行使物上請求權之訴訟,於訴訟繫屬後始受讓標的物之第三人,除因信賴不動產登記或善意取得動產之善意受讓人外,亦應受確定判決之拘束,不得再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本件張某持鄉鎮市調解書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既經鄭某依法表示異議,登記機關得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 (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修正前為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駁回登記之申請,固無疑義。至於鄭某持憑確定判決書申辦所有權塗銷登記部分,依來函所述,該判決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物上請求權等,而張某係上述確定判決被告張吳某之訴訟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始另與張吳某成立鄉鎮市調解,以贈與為由,受讓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揆諸前揭說明,張某縱然已先持憑鄉鎮市調解書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為前述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不得排除鄭某塗銷登記之申請,於其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自更不得以鄉鎮市調解書所載系爭土地受贈人之地位,對鄭某申請辦理塗銷登記之事表示異議。
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遇有具體案件時,仍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見解,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