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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46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李○文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台北市內湖區西湖段二小段三六七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台 (84) 內地字第八四○四七五九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八十四)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六七一五號函略以:「 (一)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原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登記之申請於登記之權利人與義務人,或其與其他權利關係人間尚有私權爭執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之。本件登記申請人李○文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曾○峰等人表示異議,如異議人等非屬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人,而與本件登記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登記機關似可依上開規定駁回登記之申請。 (二) 上述意見僅供 貴部參考,如有個案提起訴訟,應由法院本於確信之信律見解而為裁判。」三 另有關臺灣台北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 (現已改制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請地政機關駁回申請之法律依據為何乙節,查該署八十年一月七日士檢勤揚字第二七七號函已表示所據者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現已修正為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至是否予以駁回,似應由地政事務所依法審酌而決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246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10 月 19 日發布,要旨: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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