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繳之登記費罰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
  2. 駁回之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應重新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之二十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