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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2 條

  1. 1.已繳之登記費罰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
  2. 2.駁回之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應重新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之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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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52 條:已繳登記費罰鍰原則上不退,重新申請可扣抵前次金額,總額上限為應納登記費之 20 倍。

Q · 土地登記罰鍰繳了能退嗎?被駁回重新申請會被罰好幾次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2 條,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原則上不得申請退還,這與登記費可退的規定不同。但被駁回後重新申請登記時,前次已核計的罰鍰金額應從新案罰鍰中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累計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之 20 倍。這 20 倍是法律給人民的天花板,知道這個上限你在跟地政事務所談判時就有底線。

白話解讀

罰鍰跟登記費不一樣。登記費可以退、可以援用,但罰鍰一旦繳了,原則上拿不回來。這是地政機關懲罰逾期的成本,已經繳了就算你認錯付清。不過這條藏了兩個對你有利的機制:第一,重新申請時,前次已經繳過的罰鍰可以扣抵,不必從零再算;第二,無論你前後申請了幾次、累計被罰多少次,最終金額不會超過應納登記費的二十倍。這個二十倍是法律給你的天花板,是逾期罰鍰的最壞情況。知道這個上限的存在,你在跟地政承辦人員談判時就有底線,知道什麼時候該繳了結,什麼時候還可以爭取。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52 條為罰鍰處理程序之規定,明定登記費罰鍰一經繳納原則上不得退還,並建立兩項保護機制:駁回案件重新申請時前次罰鍰可扣抵、罰鍰累計總額不得逾應納登記費之 20 倍。該條為母法土地法第 73 條罰鍰天花板的施行細則,亦與同規則第 51 條(登記費及書狀費退還)形成對比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應納登記費(新台幣元)逾期月份前次已繳罰鍰(新台幣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登記罰鍰繳了能不能退?

原則上不能退,只有法令另有規定才可退(例如算錯)

Q2登記罰鍰跟登記費差在哪?

登記費可申請退還、可援用,罰鍰原則上不退;前者是服務對價、後者是行政罰

Q3重新申請登記,罰鍰要重算嗎?

要重新核算,但前次已繳的可扣除,且累計不得超過登記費的 20 倍

Q4土地登記罰鍰最多會被罰多少?

上限為應納登記費的 20 倍(土地法第 73 條 + 本條)

Q5繼承登記拖了很多年才辦,會被罰幾倍?

逾期一個月罰登記費 1 倍,按月累計最多 20 倍封頂

Q6罰鍰核算錯誤怎麼辦?

繳之前要求書面重新核算;繳之後 30 天內可提訴願

Q7前次案件編號很久找不到,扣抵權利會不會用不上?

會。要主動提供前案收件號與罰鍰繳費收據,地政才會幫你扣抵

Q8罰鍰繳到 20 倍上限後還能再罰嗎?

不能。母法土地法第 73 條已封頂,再駁回也不會增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登記費登記費罰鍰
性質服務對價(行政規費)行政罰(行政罰法)
退還規定10 年內可申請退還(第 51 條)原則上不得退還(本條第 1 項)
重新申請是否可援用/扣抵可援用(避免重複繳費)可扣抵(避免重複處罰)
金額上限依登記原因金額計算(無上限)20 倍封頂(土地法第 73 條)
救濟期間繳費後 10 年內請求退還核定後 30 天內提訴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登録免許税法第 31 条(登録免許税の還付)+ 不動産登記法相關手数料規定
🇨🇳 中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 36 条(登记费收取与退还相关规定)
🇩🇪 德國Gesetz über Kosten der freiwilligen Gerichtsbarkeit für Gerichte und Notare (GNotKG) 相關費用條款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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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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