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已繳之登記費罰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
- 經駁回之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應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之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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