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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 條(在臺設立分支機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2. 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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