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 條(在臺設立分支機構)
- 1.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 2.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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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 6 條規定,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設立分支機構,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
Q · 大陸企業可以在台灣設辦事處或分公司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 條,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設立分支機構,且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也就是說,陸資設點不是自由商業登記,而是受對等原則與法律保留雙重拘束的特別管制軌道,與一般外資來台不同。
白話解讀
對岸的公司、團體想在台灣插旗設點,門開不開?這條給的答案是:門可以開,但鑰匙握在行政院手裡,而且要按一個原則來,叫「對等」。也就是說,台灣這邊願意讓對岸的法人、團體或機構設分支機構,前提是對岸也給台灣相對的待遇,不是單方面開放。但這條只是搭了個框架,真正「能不能設、怎麼設、設什麼」這些具體許可事項,本條第二項把它丟給「法律」另外規定,不是行政院想怎麼准就怎麼准。對你而言,這條的意義在於:當你聽到某家陸資企業要在台設辦事處或分公司,背後不是自由市場那套,而是一套以對等為前提、且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的管制邏輯。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 條為陸資來台設立分支機構的授權性母法,建立兩項核心:第一項授權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設立分支機構;第二項將設立許可的具體事項保留給法律規定,確保開放規格由具民主正當性的法律劃定,而非行政權單獨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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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陸企業可以在台灣設分公司或辦事處嗎?▾
可以,但有條件。依本條,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設立分支機構,且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另定。這不是自由開放,而是受對等原則與法律授權雙重拘束的管制行為。陸資來台跟一般外資來台走的是不同軌道,管制更嚴。
Q2什麼是「對等原則」?為什麼要綁這個?▾
對等原則指台灣對大陸方的開放程度,會參照對岸給台灣相對的待遇來決定,不做單方面讓利。本條第一項明文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把開放與對岸的回饋掛鉤。這四個字是兩岸經貿政策的關鍵槓桿,台灣對陸資的鬆緊,常常是對岸對台商待遇的鏡像反映。
Q3兩岸條例第6條是什麼?▾
陸資來台設分支機構的授權母法,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
Q4什麼是對等原則?▾
台灣對大陸方的開放程度參照對岸給台灣的相對待遇而定,不單方面讓利,是兩岸經貿的政策槓桿。
Q5陸資來台設分支機構是什麼意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機構在台灣設立分公司、辦事處等不具獨立法人格的營業據點。
Q6「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是什麼意思?▾
具體許可規格保留給法律規定,不是行政院逕自裁量,須有法律明文授權撐著。
Q7大陸企業怎麼在台灣設辦事處?▾
依第6條母法授權,再循下位許可辦法(如陸資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Q8陸資設分支機構要向誰申請?▾
兩岸事務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具體投資審查依許可辦法由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Q9怎麼判斷一個陸資設點案是否合法?▾
先扣兩個點:是否符合對等原則、設立許可事項是否有法律授權,兩者皆備才站得住腳。
Q10陸資來台設點要符合哪些條件?▾
須經行政院依對等原則許可,且設立事項有法律明文授權,再依許可辦法完成投資審查。
Q11陸資來台 vs 一般外資來台差在哪?▾
陸資走兩岸條例特別管制軌道受對等原則拘束,一般外資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原則開放,陸資管制更嚴。
Q12兩岸條例第6條 vs 第40條之1差在哪?▾
第6條是授權母法,定原則與保留;第40條之1針對大陸營利事業在台設分公司或辦事處的具體許可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陸資來台 | 一般外資來台 |
|---|---|---|
| 適用法源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特別管制軌道) | 外國人投資條例 / 公司法(一般商業登記軌道) |
| 核心拘束 | 對等原則 + 法律保留,行政院個案許可 | 原則開放,採負面表列管理 |
| 決定機關 | 行政院(兩岸事務由陸委會統籌) | 經濟部投資審議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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