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 條(在臺設立分支機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 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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