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3 條
- 1.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 2.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 3.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 4.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 5.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 6.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 7.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 8.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餘公民投票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 9.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 10.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政治議題協議須經立法院兩次四分之三同意,再交付全國公投經投票權人總額過半同意才通過,且主權與憲政秩序不得列入談判。
Q · 兩岸要簽政治協議,總統和立法院多數說了算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涉及政治議題之兩岸協議,需經三道關卡:行政院須於協商前提締結計畫,經立法院全體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開始談;協議草案完成後再經立法院相同四分之三高門檻通過;最後交付全國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須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此外,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毀棄或變更,絕對不得列為談判項目,違反者所簽協議無效。
白話解讀
如果有一天執政者想跟對岸簽一份觸及政治、甚至統一的協議,你以為總統和立法院多數說了算嗎?這條法律給的答案會讓你重新認識自己手上的權力。它替「政治議題協議」設下了全台灣最高的一道門檻:行政院要在協商開始前九十天向立法院報告,締結計畫要先過立法院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開始談;談完的協議草案還要再過一次立法院四分之三的同樣高標,最後交付全國公民投票,要有效同意票超過全體投票權人總額的一半才算通過。更狠的是最後兩項: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根本不准被拿上談判桌;違反規定簽的政治協議,直接無效。這不是普通的程序規定,這是一道為了防止任何人偷偷把台灣前途簽掉而設計的防火牆,而你手中的那張公投票,是這道牆的最後一塊磚。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是規範涉及政治議題之兩岸協議締結程序的條文。所謂政治議題協議,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本條設下立法院兩階段四分之三審議、全國公民投票過半同意的雙重超高門檻,並明定主權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談判項目,違反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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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執政黨在立法院過半,是不是就能跟對岸簽政治協議?▾
不行。本條要求的不是過半,而是立法院全體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且要過兩次(締結計畫一次、協議草案一次),最後還要全國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這種雙重四分之三加絕對多數公投的設計,實務上幾乎不可能由單一政黨獨力達成。
Q2什麼東西是連這套程序都不能談的?▾
本條第九項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是連四分之三加公投都不能突破的絕對禁區。違反本條規定所做的政治協商或約定,依最後一項直接無效,自始不生效力。
Q3這種政治協議的公投,跟我們平常投的公投一樣嗎?▾
不一樣。本條特別排除公民投票法第9條至第16條、第17條第1項部分規定等多條程序規定,並採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的絕對門檻,比一般公投嚴格。其餘未規定事項才回頭適用公民投票法。
Q4兩岸條例第5條之3是什麼?▾
規範涉及政治議題兩岸協議的締結程序,設下立法院兩次四分之三加全國公投過半的超高門檻,並明定主權與憲政秩序不得談判。
Q5什麼叫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
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與一般經貿、技術性兩岸協議不同,由本條第二項定義。
Q6政治協議公投門檻和一般公投差在哪?▾
政治協議公投採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的絕對門檻,一般公投是相對多數加一定同意門檻,難度完全不同。
Q7兩岸條例第5條之3和第5條差在哪?▾
第5條規範一般受託簽署協議,第5條之3專門針對政治議題協議,門檻拉到立法院兩次四分之三加全國公投。
Q8兩岸政治協議要怎麼走完整流程?▾
行政院提締結計畫→立法院四分之三通過→協商→草案報總統核定→公開送審→聽證→立法院再四分之三通過→全國公投過半→簽署生效。
Q9立法院怎麼在談判中途喊停?▾
立法院依機關報告判斷談判已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要求負責機關終止協商。
Q10協議草案完成後多久要送立法院?▾
草案談判完成後十五日內經行政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公開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Q11怎麼確認某協議是不是適用這條高門檻?▾
先確認它是否被定性為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即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這是啟動本條超高門檻的前提。
Q12本條門檻 vs 修憲門檻哪個高?▾
兩者都屬最高層級。本條是立法院兩次四分之三加全民過半公投,刻意拉到接近修憲難度,防止簡單多數變更兩岸政治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olitical_agreement_5_3 | general_agreement_5 | constitutional_amendment |
|---|---|---|---|
| 適用對象 | 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兩岸協議 | 一般兩岸協議(經貿、技術、事務性) | 中華民國憲法修正案 |
| 立法院門檻 | 兩階段各須全體3/4出席、出席3/4同意 | 送立法院備查或審議(過半即可) | 全體立委1/4提議、3/4出席、出席3/4決議 |
| 公民投票 | 須交付全國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 | 無須公投 | 選舉人總額過半同意(憲法增修§12) |
| 絕對禁區 | 主權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談判項目 | 無此明文禁區 | 無同等明文(但有違憲審查界限學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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