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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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 2.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 3.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 4.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 5.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 6.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 7.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 8.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餘公民投票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 9.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 10.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政治議題協議須經立法院兩次四分之三同意,再交付全國公投經投票權人總額過半同意才通過,且主權與憲政秩序不得列入談判。
Q · 兩岸要簽政治協議,總統和立法院多數說了算嗎?
不行,要兩次立法院四分之三同意加全民過半公投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涉及政治議題之兩岸協議,需經三道關卡:行政院須於協商前提締結計畫,經立法院全體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開始談;協議草案完成後再經立法院相同四分之三高門檻通過;最後交付全國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須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此外,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毀棄或變更,絕對不得列為談判項目,違反者所簽協議無效。
白話解讀
如果有一天執政者想跟對岸簽一份觸及政治、甚至統一的協議,你以為總統和立法院多數說了算嗎?這條法律給的答案會讓你重新認識自己手上的權力。它替「政治議題協議」設下了全台灣最高的一道門檻:行政院要在協商開始前九十天向立法院報告,締結計畫要先過立法院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開始談;談完的協議草案還要再過一次立法院四分之三的同樣高標,最後交付全國公民投票,要有效同意票超過全體投票權人總額的一半才算通過。更狠的是最後兩項: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根本不准被拿上談判桌;違反規定簽的政治協議,直接無效。這不是普通的程序規定,這是一道為了防止任何人偷偷把台灣前途簽掉而設計的防火牆,而你手中的那張公投票,是這道牆的最後一塊磚。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是規範涉及政治議題之兩岸協議締結程序的條文。所謂政治議題協議,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本條設下立法院兩階段四分之三審議、全國公民投票過半同意的雙重超高門檻,並明定主權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談判項目,違反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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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執政黨在立法院過半,是不是就能跟對岸簽政治協議?
不行。本條要求的不是過半,而是立法院全體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且要過兩次(締結計畫一次、協議草案一次),最後還要全國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這種雙重四分之三加絕對多數公投的設計,實務上幾乎不可能由單一政黨獨力達成。
Q2什麼東西是連這套程序都不能談的?
本條第九項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是連四分之三加公投都不能突破的絕對禁區。違反本條規定所做的政治協商或約定,依最後一項直接無效,自始不生效力。
Q3這種政治協議的公投,跟我們平常投的公投一樣嗎?
不一樣。本條特別排除公民投票法第9條至第16條、第17條第1項部分規定等多條程序規定,並採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的絕對門檻,比一般公投嚴格。其餘未規定事項才回頭適用公民投票法。
Q4兩岸條例第5條之3是什麼?
規範涉及政治議題兩岸協議的締結程序,設下立法院兩次四分之三加全國公投過半的超高門檻,並明定主權與憲政秩序不得談判。
Q5什麼叫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
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與一般經貿、技術性兩岸協議不同,由本條第二項定義。
Q6政治協議公投門檻和一般公投差在哪?
政治協議公投採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的絕對門檻,一般公投是相對多數加一定同意門檻,難度完全不同。
Q7兩岸條例第5條之3和第5條差在哪?
第5條規範一般受託簽署協議,第5條之3專門針對政治議題協議,門檻拉到立法院兩次四分之三加全國公投。
Q8兩岸政治協議要怎麼走完整流程?
行政院提締結計畫→立法院四分之三通過→協商→草案報總統核定→公開送審→聽證→立法院再四分之三通過→全國公投過半→簽署生效。
Q9立法院怎麼在談判中途喊停?
立法院依機關報告判斷談判已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要求負責機關終止協商。
Q10協議草案完成後多久要送立法院?
草案談判完成後十五日內經行政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公開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Q11怎麼確認某協議是不是適用這條高門檻?
先確認它是否被定性為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即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這是啟動本條超高門檻的前提。
Q12本條門檻 vs 修憲門檻哪個高?
兩者都屬最高層級。本條是立法院兩次四分之三加全民過半公投,刻意拉到接近修憲難度,防止簡單多數變更兩岸政治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olitical_agreement_5_3 | general_agreement_5 | constitutional_amendment |
|---|---|---|---|
| 適用對象 | 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兩岸協議 | 一般兩岸協議(經貿、技術、事務性) | 中華民國憲法修正案 |
| 立法院門檻 | 兩階段各須全體3/4出席、出席3/4同意 | 送立法院備查或審議(過半即可) | 全體立委1/4提議、3/4出席、出席3/4決議 |
| 公民投票 | 須交付全國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 | 無須公投 | 選舉人總額過半同意(憲法增修§12) |
| 絕對禁區 | 主權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談判項目 | 無此明文禁區 | 無同等明文(但有違憲審查界限學說) |
political_agreement_5_3
- 適用對象
- 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兩岸協議
- 立法院門檻
- 兩階段各須全體3/4出席、出席3/4同意
- 公民投票
- 須交付全國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
- 絕對禁區
- 主權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談判項目
general_agreement_5
- 適用對象
- 一般兩岸協議(經貿、技術、事務性)
- 立法院門檻
- 送立法院備查或審議(過半即可)
- 公民投票
- 無須公投
- 絕對禁區
- 無此明文禁區
constitutional_amendment
- 適用對象
- 中華民國憲法修正案
- 立法院門檻
- 全體立委1/4提議、3/4出席、出席3/4決議
- 公民投票
- 選舉人總額過半同意(憲法增修§12)
- 絕對禁區
- 無同等明文(但有違憲審查界限學說)
立法沿革 1 版
(1080531 增訂)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餘公民投票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二0一九年一月二日中共提出所謂「習五條」,強化對臺促統融合力道、不放棄武力犯臺及探索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等主張,並倡議臺灣各政黨、各界別推舉代表進行所謂的「民主協商」,統戰分化臺灣社會,壓迫消融我國家主權,為落實總統揭示的「四個必須」與「三道防護網」之建構完善的民主防衛機制,爰增訂本條,強化兩岸政治議題協商的民主監督機制。 三、為落實政治議題協議與談判之事前民主監督,爰明定第一項,規範洽簽兩岸政治議題各項協議之處理程序。包括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締結政治議題協議之名稱、目標與主要內容;締結政治議題協議之期程與主要效益;雙方之可能主要爭點與因應策略;我方負責協議之政府機關。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應就政治協議簽署後對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之自由、民主、人權的可能衝擊進行評估,並提出因應策略。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協商。 四、兩岸兼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臺灣整體未來發展,具高度政治敏感,爰於第二項明訂此類協議屬政治議題協議範疇。另,對於界定政治議題的歧異,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循憲政機制監督行政部門,透過行政立法間互動解決。 五、於第三項、第四項明定政治議題協議與談判之事中民主監督,負責協議之機關應遵守締結計畫,並有向立法院報告之義務;當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或經行政院判斷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另政治議題協議之協商與簽署應直接由負責協議之政府機關為之,不適用第五條之規定。 六、於第五項至第八項明定政治議題協議與談判之事後民主監督。負責協議之機關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協商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為貫徹資訊公開及責任政治,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商過程,及依據協議草案內容再次作成之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爰訂定第五項。 七、為避免政治議題協議之締結衝擊我國自由、民主、人權之憲政體制,並為立法院審查及公民複決提供必要之民主審議基礎,爰於第六項明定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八、政治議題協議之締結具高度敏感性,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臺灣整體未來發展,爰參考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領土變更案規定之精神,於第七項明定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通過,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公民投票法有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方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九、第七項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交付公民投票之規定,應優先於公民投票法關於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投之一般各種類型公投規定,爰於第八項明定排除適用公民投票法關於公民連署提案公投、行政院提案公投、立法院提案公投、總統交付公投及地方性公投之規定。 十、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揭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即便是修憲亦有其界限。參諸此項意旨,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應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爰明定第九項。 十一、政治議題協商攸關國家生存發展,本條所定程序須嚴格遵守,如有違反本條規定進行政治議題協商,對於民主憲政秩序恐將造成重大衝擊,爰於第十項規定違法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 核定名詞
- 聽證名詞
- 主文名詞
- 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法規
- 公民投票法 第 9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0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1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2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3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4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5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6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7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9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23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26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27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28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29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二0一九年一月二日中共提出所謂「習五條」,強化對臺促統融合力道、不放棄武力犯臺及探索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等主張,並倡議臺灣各政黨、各界別推舉代表進行所謂的「民主協商」,統戰分化臺灣社會,壓迫消融我國家主權,為落實總統揭示的「四個必須」與「三道防護網」之建構完善的民主防衛機制,爰增訂本條,強化兩岸政治議題協商的民主監督機制。 三、為落實政治議題協議與談判之事前民主監督,爰明定第一項,規範洽簽兩岸政治議題各項協議之處理程序。包括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締結政治議題協議之名稱、目標與主要內容;締結政治議題協議之期程與主要效益;雙方之可能主要爭點與因應策略;我方負責協議之政府機關。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應就政治協議簽署後對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之自由、民主、人權的可能衝擊進行評估,並提出因應策略。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協商。 四、兩岸兼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臺灣整體未來發展,具高度政治敏感,爰於第二項明訂此類協議屬政治議題協議範疇。另,對於界定政治議題的歧異,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循憲政機制監督行政部門,透過行政立法間互動解決。 五、於第三項、第四項明定政治議題協議與談判之事中民主監督,負責協議之機關應遵守締結計畫,並有向立法院報告之義務;當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或經行政院判斷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另政治議題協議之協商與簽署應直接由負責協議之政府機關為之,不適用第五條之規定。 六、於第五項至第八項明定政治議題協議與談判之事後民主監督。負責協議之機關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協商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為貫徹資訊公開及責任政治,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商過程,及依據協議草案內容再次作成之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爰訂定第五項。 七、為避免政治議題協議之締結衝擊我國自由、民主、人權之憲政體制,並為立法院審查及公民複決提供必要之民主審議基礎,爰於第六項明定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八、政治議題協議之締結具高度敏感性,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臺灣整體未來發展,爰參考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領土變更案規定之精神,於第七項明定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通過,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公民投票法有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方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九、第七項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交付公民投票之規定,應優先於公民投票法關於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投之一般各種類型公投規定,爰於第八項明定排除適用公民投票法關於公民連署提案公投、行政院提案公投、立法院提案公投、總統交付公投及地方性公投之規定。 十、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揭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即便是修憲亦有其界限。參諸此項意旨,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應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爰明定第九項。 十一、政治議題協商攸關國家生存發展,本條所定程序須嚴格遵守,如有違反本條規定進行政治議題協商,對於民主憲政秩序恐將造成重大衝擊,爰於第十項規定違法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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