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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2. 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3.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4. 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5.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6.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7.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8. 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餘公民投票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9.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10. 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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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y433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兩岸間若簽訂協議,門檻必須比照修憲,且要有聽證會、公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始自太陽花學運,2013年,兩岸依據「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簽署後必須經過立法院備查,經朝野協商後同意,服貿協議必須經立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但因延宕多時,到了2014年3月,當時的國民黨立委、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忠迅速宣布,服貿協議已經超過規定的90天審查期限,依法視為完成審查,結果引發民間不滿,爆發太陽花學運,佔領議場24天。 為讓學運落幕,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承諾,「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前,將不會召集與《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審議相關的黨團協商會議」,也就是「先立法、再審查」的原則。之後的朝野攻防,就轉為如何訂定制度,規範未來兩岸如何簽署協議。 2016年政黨輪替,國民黨淪為在野黨,也失去國會最大黨地位,另外立院還多了新政黨時代力量。完全執政的民進黨,由行政院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另外朝野黨團、個別立委也共提出9個版本。 其中最特別的是當時的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提《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立委蘇巧慧提出《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則提出《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這三案明顯都已將兩岸視為兩個國家,引發違憲爭議。 兩岸監督條例要立法,但朝野立委連法案名稱都無共識,之後民進黨決定不另訂新法,改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之3條,訂出規範,立法院也在2019年5月底完成三讀,趕在2020年總統大選前半年,讓此事落幕。 根據修法內容,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並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布生效。兩岸協議要經過三關,涉及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 接著在待完成談判協商後,應在15日內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報告協議過程並再次作成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且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最後經負責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另外修法也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修法內容讓兩岸間若要簽署協議,要比照修憲程序,門檻相當高,再加上公投程序,有效同意票需超過選舉人總額之1/2,以落實談判公開透明、國會監督及人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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