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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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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2. 2.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3. 3.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14條的規定,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的事項,如果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的必要,可以附上主文和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後,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該法第9條至第13條、第17條第1項第3款以及第19條的規定。 這條法規的一個例子是在2018年,行政院提出了關於減少高污染性燃料使用的提案,認為這是一個需要進行公民投票的議題。該提案經過立法院的審查與討論後,最終由主管機關負責進行公民投票選舉。 參考資料: 1. "公民投票法",國家法律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4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將該提案送請各該審議委員會認定,該審議委員會應於三十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   公民投票案經前項審議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十條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六個月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主管機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即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   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分函相關機關外,應將提案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立法理由一、明定主管機關對公民投票案之處理程序。   二、明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不合規定,其情形得予補正時,主管機關應通知領銜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應予駁回。   三、明定提案人名冊之查對及不合規定應予刪除之規定,至提案人或提案內容不合規定予以駁回之處分,當事人若有不服時,自可循行政救濟程序解決。   四、明定公民投票案提案合於規定時,主管機關之處理程序、相關立法或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意見書期限及字數限制。   五、明定各該選舉委員會收到主管機關移送之公民投票案提案時,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辦理連署相關事宜之規定。

(1061212 全文修正)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1127 制定)

一、明定主管機關對公民投票案之處理程序。   二、明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不合規定,其情形得予補正時,主管機關應通知領銜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應予駁回。   三、明定提案人名冊之查對及不合規定應予刪除之規定,至提案人或提案內容不合規定予以駁回之處分,當事人若有不服時,自可循行政救濟程序解決。   四、明定公民投票案提案合於規定時,主管機關之處理程序、相關立法或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意見書期限及字數限制。   五、明定各該選舉委員會收到主管機關移送之公民投票案提案時,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辦理連署相關事宜之規定。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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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14 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