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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
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
公民投票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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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行政院對於
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
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
主文
、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
主管機關
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
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
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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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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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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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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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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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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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結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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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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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民投票爭訟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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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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