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民投票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和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指憲法以外的其他適用事項,例如法律的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以及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則指適用於地方自治條例的複決、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的創制以及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然而,預算、租稅、薪俸和人事事項不能成為公民投票的提案。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公民投票法》(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修正)。這部法律對於公民投票的範圍和程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包括全國性和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該法設立了公民投票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監督公民投票過程。該法還對公民投票的提案、審查、公告、投票和統計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以確保公民投票的公正和透明。 舉個範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地方自治條例提案需要進行公民投票,根據公民投票法第2條的規定,這個提案屬於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之一,需要遵循公民投票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Public Ordinance No. 12345678。這個地方自治條例的創制或複決將由全體選民通過公民投票來決定,以確保地方自治事項的重大政策得到民眾的參與和決策。 注意:以上回答僅供參考,法律解釋和適用應該參考相關法規文本和相關專業意見。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
立法理由一、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二、預算為規範政府整年之收支狀況,有其時效性,且預算分為歲入與歲出,兩者如何達成收支平衡,唯行政部門知之甚詳,即令立法部門亦不得提出預算案,一般人民更不宜對預算案行使公民投票,否則人民之願望必為減少歲入,增加歲出,造成預算無法平衡。 三、租稅乃政府為因應政務支出之需要,強制將人民手中之部分財富徵收為政府所有,由於涉及人民財產之減損,並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否則人民之願望必為減少租稅,造成預算無法編列,影響政府政務之推動。 四、薪俸、人事事項涉及政府運作及管理執行,為維持文官系統之完整性及安定性,亦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一、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二、預算為規範政府整年之收支狀況,有其時效性,且預算分為歲入與歲出,兩者如何達成收支平衡,唯行政部門知之甚詳,即令立法部門亦不得提出預算案,一般人民更不宜對預算案行使公民投票,否則人民之願望必為減少歲入,增加歲出,造成預算無法平衡。 三、租稅乃政府為因應政務支出之需要,強制將人民手中之部分財富徵收為政府所有,由於涉及人民財產之減損,並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否則人民之願望必為減少租稅,造成預算無法編列,影響政府政務之推動。 四、薪俸、人事事項涉及政府運作及管理執行,為維持文官系統之完整性及安定性,亦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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