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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014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法務部就「家庭制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重要基礎。您是否同意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未經公民投票通過不得修法?」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陳○○先生所提「家庭制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重要基礎。您是否同意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未經公民投票通過不得修法?」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鈞院 105 年 1 月 13 日院臺綜議字第 1050151360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現行民法親屬編就包括「婚姻」、「父母子女」、「監護」、「家」等章均設有相關規定,而本件以「是否同意民法親屬編『婚姻』等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未經公民投票通過不得修法」為公投之標的,其提案內容雖未具體指出相關條文,惟尚非「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故不屬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情形。

三、惟按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內擬公投之事項顯非屬「法律之複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或「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再以,本件提案僅泛稱「... 未經公民投票通過不得修法」,並未提出擬創制之立法原則為何,故亦非屬「立法原則之創制」,附此敘明。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5035014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發布,要旨:法務部就「家庭制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重要基礎。您是否同意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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