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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2.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3.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機關職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辦理事務。受調用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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