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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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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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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之
主管機關
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機關職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辦理事務。受調用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拒絕。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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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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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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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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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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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結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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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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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民投票爭訟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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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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