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3條規定了有關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和相關事宜。根據該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是中央選舉委員會,該機關負責指揮和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地方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則是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此外,該條還規定了在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可以調用各級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的職員來協助辦理相關事務,而被調用的政府機關職員和學校教職員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具體範例可參考公民投票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及判例。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全國性和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條規定,規定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各級政府職員之調用。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機關職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辦理事務。受調用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規定全國性和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條規定,規定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各級政府職員之調用。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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