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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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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民投票法第4條規定公民投票採用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根據這個法條,每個公民都有平等的投票權,並且投票時是匿名的。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公民對於公共事務的決策具有平等參與的權利,並且保護個人隱私。公民投票法的目標是維護公民的權益並推動民主的發展。一個與這項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在台灣舉行的公投,公民可以匿名投票,這樣他們就可以以自由安全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立法理由參照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選舉方式之規定,規定公民投票之方法。

(1061212 全文修正)

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1127 制定)

參照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選舉方式之規定,規定公民投票之方法。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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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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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4 條規定:「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