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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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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民投票之經費,分別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法編列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5條規定,辦理公民投票所需之經費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根據法律編列預算。這表示在舉行公民投票時,必須確保有足夠的資金支持相關活動。 例如,根據「公投も待ったなし」一書(2019年出版),在台灣舉行公投時,政府會提供相應的經費,用於包括投票站設置、公告宣傳、票卷印製、計票等活動。這些費用在預算中被劃分並由相應的政府單位執行。該書中還提到,公民投票的經費可能會根據不同的投票項目和規模而有所不同,且可能會對各級政府產生財政壓力。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辦理公民投票之經費,分別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法編列預算。

立法理由辦理公民投票之經費,應由各機關本於職權編列預算。

(1061212 全文修正)

辦理公民投票之經費,分別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法編列預算。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1127 制定)

辦理公民投票之經費,應由各機關本於職權編列預算。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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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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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5 條規定:「辦理公民投票之經費,分別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法編列預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