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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2 條(相關辦法之擬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委託、複委託處理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及監督受委託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之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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