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2 條(相關辦法之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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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委託、複委託處理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及監督受委託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之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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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本條授權陸委會擬訂兩岸事務委託、複委託與監督辦法,是海基會等受託機構處理兩岸協商的法源與課責依據。
Q · 海基會這種民間機構,憑什麼能代表政府跟對岸談判?
靠本條建立的委託與監督授權鏈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2,政府得委託、複委託機構或具公益性質法人處理兩岸事務、協商簽署協議,相關委託與監督辦法由陸委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海基會即是依第4條受委託、再以本條訂定的辦法接受監督的財團法人,外包執行但課責留在政府手上。
深度解讀
海基會憑什麼代表政府跟對岸坐上談判桌?很多人以為它是政府機關,其實它是個民間財團法人。它能處理兩岸事務、簽署協議,靠的就是這條法律建立的「委託鏈」。這條規定講的是:當政府要把兩岸事務委託、再轉委託給某個機構或民間團體去處理,以及怎麼監督這些被委託的對象,相關的辦法由陸委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換句話說,這條是兩岸事務「外包」的法律總開關,也是政府監督這些白手套的依據。你不會每天用到它,但它解釋了一個你常聽到卻搞不懂的問題:為什麼一個民間基金會可以代表台灣跟對岸談判,而它又受誰節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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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公益性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 條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2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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