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2 條(統籌辦理兩岸訂定協議事項機關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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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4條之2將「協議」定義為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的兩岸文書,附加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等附件均屬協議一部分,並須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
Q · 兩岸簽的東西,怎麼判斷算不算法律上的「協議」?
看它涉不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符合就是協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第3項,「協議」指兩岸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名稱叫備忘錄、紀要或協議都不重要,重點是實質內容碰不碰公權力或政治議題。被認定為協議者,附加議定書、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等附件全部一併納入,並依第5條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純事務性、技術性的交流不在此定義範圍。
深度解讀
台灣沒辦法用官方名義跟對岸政府直接談,於是設計了一套迂迴機制:陸委會統籌,再委託像海基會這種白手套機構,用機構自己的名義去簽。這條把這套機制寫死了。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的,還可以經行政院同意,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陸委會辦理。但真正的重點在最後一段,它定義了什麼叫「協議」:只要內容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簽的那份文書就是協議,而且連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全部算協議的一部分。為什麼這個定義跟你有關?因為只有被認定為「協議」的東西,才會落入立法院的監督程序。定義劃在哪,決定了哪些兩岸交易能繞過國會、哪些必須攤在陽光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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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同行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公權力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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