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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2 條(統籌辦理兩岸訂定協議事項機關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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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2. 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3. 3.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4條之2將「協議」定義為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的兩岸文書,附加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等附件均屬協議一部分,並須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

Q · 兩岸簽的東西,怎麼判斷算不算法律上的「協議」?

看它涉不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符合就是協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第3項,「協議」指兩岸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名稱叫備忘錄、紀要或協議都不重要,重點是實質內容碰不碰公權力或政治議題。被認定為協議者,附加議定書、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等附件全部一併納入,並依第5條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純事務性、技術性的交流不在此定義範圍。

深度解讀

台灣沒辦法用官方名義跟對岸政府直接談,於是設計了一套迂迴機制:陸委會統籌,再委託像海基會這種白手套機構,用機構自己的名義去簽。這條把這套機制寫死了。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的,還可以經行政院同意,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陸委會辦理。但真正的重點在最後一段,它定義了什麼叫「協議」:只要內容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簽的那份文書就是協議,而且連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全部算協議的一部分。為什麼這個定義跟你有關?因為只有被認定為「協議」的東西,才會落入立法院的監督程序。定義劃在哪,決定了哪些兩岸交易能繞過國會、哪些必須攤在陽光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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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2 條規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