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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3 條(受託法人應受委託機關或民間團體之指揮監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三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委託協助處理事務或簽署協議,應受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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