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 條(處理兩岸地區事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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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 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 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 二、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第四條之二第一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所處理事務之性質及需要,逐案委託前二項規定以外,具有公信力、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
-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經委託機關同意,得複委託前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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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4條授權行政院設機構、陸委會委託民間團體處理兩岸事務,是海基會的法源依據與兩岸白手套體制的法律基礎。
Q · 海基會是政府機關嗎?它的權力哪裡來?
海基會是受陸委會委託的民間團體,本條是它的法源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陸委會並得將兩岸往來事務委託給「政府捐助財產逾二分之一、以陸委會為主管機關」的民間團體,或逐案委託具公信力的其他公益法人,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受託機構經同意還能複委託。海基會即依此取得代為協商與文書驗證的權限,本質上是民間團體而非政府機關。
深度解讀
你那張在大陸辦的結婚證、學歷證明,要能在台灣用,中間一定經過一個機構,它的法律存在就是從這條長出來的。這條授權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並讓陸委會把兩岸往來事務「委託」給符合條件的民間團體去做。白話講,這就是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的法源依據。為什麼政府不自己出面、要透過一個民間團體?因為兩岸特殊的政治現實,官方對官方不便直接接觸,於是用「白手套」模式,由具公信力的民間機構代為協商、代為簽署協議、代為認證文書。這條還層層設計了條件:政府捐助財產要過半、要以陸委會為主管機關、必要時甚至能委託其他公益法人並複委託。看似枯燥的組織條文,其實是整個兩岸交流「半官方運作體制」的法律基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公益性名詞
- 法人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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