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公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 102.10.28 起實施
主旨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起實施。依 據: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詳「各機關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大陸事務事項一覽表」(如附件)。 二、受託單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 號;電話:(02)21757000。 三、委託對象或事宜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