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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6 筆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預覽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預覽 ↗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
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預覽 ↗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預覽 ↗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預覽 ↗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預覽 ↗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預覽 ↗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預覽 ↗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預覽 ↗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預覽 ↗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程序法第 169 條預覽 ↗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行政區劃程序法第 16 條預覽 ↗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預算之執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其業務未移轉者:原機關(構)及學校依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二、其業務…
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6 條預覽 ↗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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