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62 條
- 1.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 2.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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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規定,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廢止程序準用第 160 條,應刊登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發布。
Q · 行政規則可以被廢止嗎?要經過立法院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不需經過立法院,也不需個別通知人民。廢止時準用第 160 條規定,應刊登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發布。換言之,一個機關首長層級的決定就能讓某條內部規則失效,且自廢止公布日起發生效力。
白話解讀
政府機關內部有大量「行政規則」在運作,從公文怎麼寫、案件怎麼審查、到裁罰標準怎麼算,這些規則直接影響你的案件會被怎麼處理。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這些規則可以被原發布機關自己廢掉,不需要經過立法院,也不需要通知你。廢止後適用第 160 條的程序,也就是要刊登政府公報或以其他方式讓人知道。問題來了:如果承辦人員還在用一條已經被廢止的行政規則來處理你的案子,你怎麼知道?大多數人面對政府決定時,根本不會去查背後那條行政規則還在不在。但知道這件事的人,可以在第一時間質疑:「你引用的這條內規,現在還有效嗎?」這一句話,可能讓整個處分的基礎動搖。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為行政規則廢止之程序規範,明定行政規則由原發布機關擁有廢止權限,且廢止程序準用第 160 條之發布規定,使行政規則的失效須經一定公布程序,構成行政規則「生命週期」中終止階段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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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規則廢止了我怎麼知道?▾
依本條準用第 160 條,廢止應刊登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發布。但現實是除非主動查,不會有人寄信通知。最實用的做法是到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搜尋規則名稱加「廢止」,或直接致電承辦單位確認規則是否仍有效。
Q2已經被廢止的行政規則做出的處分還算數嗎?▾
要看時間點。處分做成時規則仍有效者,處分原則上有效;若處分做成時規則已廢止,該處分法律依據有瑕疵,可在訴願中主張撤銷。實務上即使原依據有效,若後來修正之新規定對當事人更有利,部分情形可主張從新從優。
Q3行政規則廢止要經過立法院嗎?▾
不用。依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自行廢止,僅須依第 160 條公布,毋須經立法院或個別通知人民。
Q4行政程序法162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規則之廢止: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廢止程序準用第 160 條。
Q5什麼是行政規則?▾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所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之一般抽象規定,如作業要點、裁罰基準。
Q6誰有權廢止行政規則?▾
原發布機關,即原本訂定並發布該規則之機關或長官。
Q7行政規則廢止程序怎麼走?▾
原發布機關決定廢止 → 準用第 160 條刊登政府公報或以適當方式發布 → 自公布日起失效。
Q8怎麼查證行政規則是否仍有效?▾
辨識公文依據是否為行政規則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搜尋 → 洽承辦單位確認最新版本。
Q9規則已廢止我該怎麼救濟?▾
於訴願書指明「原處分引用之行政規則已廢止」,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
Q10怎麼證明處分依據的規則已失效?▾
調取行政院公報廢止公告、規則沿革紀錄,作為訴願或行政訴訟之證據。
Q11行政規則廢止 vs 法規命令廢止差在哪?▾
行政規則由原發布機關準用第 160 條自行廢止,原則對內;法規命令對外拘束人民,廢止另有發布審查程序。
Q12行政規則廢止 vs 行政處分撤銷差在哪?▾
廢止針對抽象的內部規範;撤銷針對個案具體處分,二者程序與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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