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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03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公務人員於赴大陸地區探親期間死亡,其服務機關應如何委託大陸地區遺族辦理殮葬事宜及該遺族申領殮葬補助費,所檢具證件應如何查證疑義

全文內容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得‥‥‥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同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關於本件僑務委員會函詢有關公務人員於赴大陸地區探親期間死亡,其服務機關應如何委託大陸地區遺族辦理殮葬事宜及該遺族申領殮葬補助費,所檢具證件應如何查證乙節,似可依上揭規定辦理;至於應檢具何種證件,仍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203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公務人員於赴大陸地區探親期間死亡,其服務機關應如何委託大陸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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