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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陸法字第 1010400856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規定參照,基於送達程序經濟,並維護當事人權益考量,如有應於大陸地區為送達之行政執行文書案件,建請逕行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為送達,以縮短公文函轉流程,增進處理時效

主旨

有關 貴部所屬行政執行機關,辦理應於大陸地區送達之行政執行文書,請 惠予逕行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復按本會統籌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簽訂之委託契約附件三之貳之一,關於對大陸地區之文書送達,之前 貴部業請求納入委託事項。

二、查現行實務上, 貴部所屬各地區行政執行機關,辦理應於大陸地區送達之行政執行文書,有逕予囑託海基會辦理者,亦有請本會函轉海基會辦理者。基於送達程序經濟,並維護當事人權益考量,爾後若有是類應於大陸地區為送達之行政執行文書案件,建請 貴部逕行囑託海基會代為送達,並轉知所屬機關參照辦理,以縮短公文函轉流程,增進處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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