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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1 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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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之1規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大陸事務,是兩岸條例的法定主管機關。

Q · 兩岸的事到底該找哪個政府機關?

兩岸事務的法定主管機關是陸委會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之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是本條例的法定主管機關。涉及政策統籌、法規解釋、業務協調時,源頭都在陸委會;第一線的文書驗證等具體執行,才是它依第4條委託海基會辦理。搞清楚這層分工,向陸委會申請函釋,比四處口頭詢問可靠。

深度解讀

兩岸之間每一份要送進政府體系的事務,到底歸哪個部門管?這條把答案寫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委會)。它是整部兩岸條例的「主管機關」,意思是兩岸往來衍生的政策統籌、法規解釋、業務協調,都以陸委會為核心窗口。為什麼這對你有用?因為當你遇到兩岸相關的法律疑義(陸配權益、文書認證、投資審查、條文怎麼解釋),你知道該往哪敲門,不會在各部會之間被踢來踢去。很多人遇到兩岸問題會先問移民署、問外交部、問海基會,結果繞一圈才發現政策層級的統籌權在陸委會手上。這條看似只是行政分工,實際上是替你畫好了一張「兩岸事務該找誰」的地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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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1 條規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