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1 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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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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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之1規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大陸事務,是兩岸條例的法定主管機關。
Q · 兩岸的事到底該找哪個政府機關?
兩岸事務的法定主管機關是陸委會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之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是本條例的法定主管機關。涉及政策統籌、法規解釋、業務協調時,源頭都在陸委會;第一線的文書驗證等具體執行,才是它依第4條委託海基會辦理。搞清楚這層分工,向陸委會申請函釋,比四處口頭詢問可靠。
深度解讀
兩岸之間每一份要送進政府體系的事務,到底歸哪個部門管?這條把答案寫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委會)。它是整部兩岸條例的「主管機關」,意思是兩岸往來衍生的政策統籌、法規解釋、業務協調,都以陸委會為核心窗口。為什麼這對你有用?因為當你遇到兩岸相關的法律疑義(陸配權益、文書認證、投資審查、條文怎麼解釋),你知道該往哪敲門,不會在各部會之間被踢來踢去。很多人遇到兩岸問題會先問移民署、問外交部、問海基會,結果繞一圈才發現政策層級的統籌權在陸委會手上。這條看似只是行政分工,實際上是替你畫好了一張「兩岸事務該找誰」的地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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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