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1 條(簽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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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5條之1規定,地方政府與公務員非經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大陸方協商簽署任何形式協議。
Q · 縣市長可以自己飛去跟對岸簽合作協議嗎?
不行,沒陸委會授權就無效力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1第一項,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及地方民意代表機關,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機關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沒授權簽署的兩岸協議自始不生效力,簽署者並可能依第79條之3面臨制止與罰鍰。
深度解讀
你選出來的縣市長、議員,甚至區公所,看起來權力很大,但在「跟對岸打交道」這件事上,他們的權限是零。這條法律畫了一道很多人不知道的紅線:地方政府、公務員、民意代表,只要沒有陸委會的白紙黑字授權,就不能用任何形式跟大陸的官方、企業、團體「協商簽署協議」。連你我這種一般人、公司、社團也一樣,碰到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的協議,沒授權就不能簽。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告訴你:當某個地方首長高調宣布「我跟對岸某市簽了合作備忘錄」,你可以直接問一句「陸委會授權了嗎」。沒有的話,那張紙不只沒效力,簽的人還可能挨罰。兩岸交往的閘門開關,從頭到尾只有中央握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權力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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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