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1 條(簽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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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5條之1規定,地方政府與公務員非經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大陸方協商簽署任何形式協議。
Q · 縣市長可以自己飛去跟對岸簽合作協議嗎?
不行,沒陸委會授權就無效力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1第一項,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及地方民意代表機關,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機關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沒授權簽署的兩岸協議自始不生效力,簽署者並可能依第79條之3面臨制止與罰鍰。
白話解讀
你選出來的縣市長、議員,甚至區公所,看起來權力很大,但在「跟對岸打交道」這件事上,他們的權限是零。這條法律畫了一道很多人不知道的紅線:地方政府、公務員、民意代表,只要沒有陸委會的白紙黑字授權,就不能用任何形式跟大陸的官方、企業、團體「協商簽署協議」。連你我這種一般人、公司、社團也一樣,碰到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的協議,沒授權就不能簽。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告訴你:當某個地方首長高調宣布「我跟對岸某市簽了合作備忘錄」,你可以直接問一句「陸委會授權了嗎」。沒有的話,那張紙不只沒效力,簽的人還可能挨罰。兩岸交往的閘門開關,從頭到尾只有中央握著。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1,是規範兩岸協商締約權歸屬的管制性條文:第一項禁止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及地方民意代表機關未經陸委會授權即與大陸方以任何形式簽署協議;第二項則要求人民、法人、團體簽署涉及臺灣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時,亦須取得授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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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政府跟對岸簽的姊妹市協議到底算不算數?
在兩岸事務上,地方政府沒有對外締約權。依本條第一項,各級地方政府機關非經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大陸方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所以沒授權的兩岸姊妹市或合作協議,法律上不生效力。這跟一般國際姊妹市不同,國際的地方可以自己來,兩岸的中央管得死死的,差別就在這條。
Q2我們公司跟對岸企業簽商業合約也要陸委會授權嗎?
純粹的民間商業買賣合約,原則上不受本條第二項限制。第二項管的是涉及臺灣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的協議,判斷關鍵在內容有沒有觸及公權力行使或政治。如果合約裡夾帶代表政府立場、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表態的條款,就可能被認定踩線,這種模糊地帶建議先函詢主管機關。
Q3公務員私下幫忙牽線簽兩岸文件,會有事嗎?
會。本條第一項明確把臺灣地區公務人員納入限制對象。公務員未經授權參與協商簽署兩岸協議,就是違反規定。很多人覺得我只是幫忙介紹又不是我簽就沒事,但實際參與協商本身就可能構成違反,撇清關係沒有想像中容易。
Q4兩岸條例第5條之1是什麼?
規範兩岸協商締約權歸屬的條文,地方政府與民代非經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大陸簽任何協議,是判斷兩岸合作是否有效的核心。
Q5兩岸協議授權的主管機關是誰?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委會),統籌兩岸事務並核發協商簽署協議的授權;專門性技術性協議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處。
Q6什麼叫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的協議?
內容觸及臺灣公權力行使或政治性質的兩岸約定,例如代表政府立場、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表態的條款,民間簽署也須授權。
Q7第一項和第二項管制的對象差在哪?
第一項管地方政府、公務員、民代(一律須授權);第二項管人民、法人、團體(只有涉公權力或政治議題才須授權)。
Q8怎麼確認某份兩岸協議有沒有授權?
向陸委會或各該主管機關函詢該協議的授權狀態,取得官方書面認定,再判斷其效力與合法性。
Q9民間團體要簽兩岸協議前該做什麼?
先判斷內容是否涉公權力或政治議題,若是則向主管機關申請授權並取得書面回覆,作為日後護身符。
Q10因信賴未授權協議而受損該怎麼辦?
先確認協議是否取得授權,無授權者自始無效力不應履行,保留對方對外宣稱已簽署的文宣新聞作為證據。
Q11被指控未經授權簽署協議怎麼防禦?
釐清文件是否實質構成協議、主張內容未涉公權力或政治議題、收到制止後立即停止,並保留曾諮詢授權的紀錄。
Q12兩岸地方締約 vs 國際姊妹市締約差在哪?
國際姊妹市地方可自行締結,兩岸協議締約權則被中央獨佔須陸委會授權,未授權者無效並可能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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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ross strait local | International sister city |
|---|---|---|
| 締約權歸屬 | 中央獨佔,地方須陸委會授權 | 地方政府可自行締結 |
| 未授權後果 | 協議無效力+可能罰鍰(第79條之3) | 原則無此管制 |
| 涵蓋形式 | 任何形式(含備忘錄、意向書、換文) | 依各地方自治規範 |
| 民間主體限制 | 涉公權力或政治議題者須授權 | 原則不受對外締約管制 |
Cross strait local
- 締約權歸屬
- 中央獨佔,地方須陸委會授權
- 未授權後果
- 協議無效力+可能罰鍰(第79條之3)
- 涵蓋形式
- 任何形式(含備忘錄、意向書、換文)
- 民間主體限制
- 涉公權力或政治議題者須授權
International sister city
- 締約權歸屬
- 地方政府可自行締結
- 未授權後果
- 原則無此管制
- 涵蓋形式
- 依各地方自治規範
- 民間主體限制
- 原則不受對外締約管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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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1009 全文修正)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權力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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