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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5簽署協議之程序及協議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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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2. 2.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5條規定,協議涉及法律修正者送立法院審議(可逐條擋下),未涉及者僅送備查(接近知會),分流點決定國會把關力道。

Q · 兩岸協議簽完之後,立法院真的擋得下來嗎?

看走「審議」還是「備查」,差很大

依本條例第5條,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須依內容分流: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委可逐條把關甚至擋下;未涉及者僅報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實質上接近知會。能不能被國會擋下,關鍵不在「有沒有送立法院」,而在被歸到哪一條路。簽署前並須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白話解讀

兩岸簽的協議,命運分兩條路,而這兩條路的差別大到曾經引爆一場佔領立法院的運動。協議簽署前,受委託的機構、民間團體或公益法人,要先把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才能簽。簽完之後三十日內,看內容走哪條:如果涉及法律的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必須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委一條一條看、可以擋;如果沒涉及法律修正、也無須另以法律定之,只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實質上接近知會一聲,必要時還能以機密方式處理。「審議」和「備查」一字之差,決定了國會是真的能把關,還是只能蓋章。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為兩岸協議的國會監督程序規範,建立簽署前須報行政院同意、簽署後三十日內依「是否涉及法律修正」分流為立法院「審議」(逐條把關、得否決)或「備查」(送存查、接近知會)的雙軌機制,是兩岸協議民主監督的程序總開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議」和「備查」到底差在哪?為什麼當年吵這麼大?

依本條,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的,要送立法院「審議」,立委可以逐條把關甚至擋下;未涉及的只要送「備查」,接近知會。差別不在「有沒有送立法院」,而在送哪一條路。當年服貿爭議的核心,就是它該不該被當成涉及法律修正而走審議,被歸成備查就形同國會難以實質否決。

Q2兩岸協議簽之前要先經過誰同意?

依本條第一項,受委託簽署協議的機構、民間團體或公益法人,要把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才能簽署。這代表行政院在「簽署前」就有一道把關,所以一份協議若連簽署前同意的程序都沒走完就對外宣稱談妥,本身在程序上就站不住腳。

Q3兩岸協議審議和備查差在哪?

審議是立法院逐條實質審查、可修正或否決;備查接近送存查知會,立委難以實質擋下。差別不在有沒有送立法院,而在走哪一條路。

Q4兩岸條例第5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兩岸協議的國會監督程序:簽署前報行政院同意、簽署後三十日內依是否涉及修法分流為審議或備查。

Q5什麼叫協議「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

協議內容若會逼著修改現行法律、或依憲法保留須以法律規定的事項,就屬於此類,必須走審議而非備查。

Q6協議辦理機關是誰?

負責辦理該兩岸協議的行政機關,依分流結果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或核定後送備查。

Q7兩岸協議要怎麼完成國會程序?

簽署前報行政院同意 → 簽署起算三十日 → 判斷是否涉及修法 → 送審議或送備查。

Q8公民或在野黨想擋協議該怎麼做?

主張協議「應以法律定之」要求改付審議,或循立法院程序提案、就程序合憲性聲請釋憲,動作要在三十日窗口內。

Q9協議簽完後還有多久可以反制?

簽署後三十日是程序攻防黃金期,要主張改付審議或質疑程序瑕疵,逾期程序就會推進。

Q10怎麼判斷一份協議被歸到審議還是備查?

查協議送立法院時行政院的歸類函文,看是報請「核轉審議」還是「核定後送備查」,再比對內容是否涉及修法。

Q11第5條一般程序 vs 第5條之3政治議題程序差在哪?

第5條是一般協議的審議/備查分流;第5條之3對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另設協商前提出締結計畫等更高門檻。

Q12兩岸協議 vs 一般國際條約,國會監督差在哪?

國際條約走憲法的條約審議程序;兩岸協議因非國與國關係,另以本條例第5條的特別程序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日本国憲法 第61条・第73条第3号(条約の国会承認)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60조 제1항(조약 체결·비준에 대한 국회 동의권)
德國Grundgesetz Art. 59 Abs. 2(Zustimmung des Bundestages zu völkerrechtlichen Verträgen)
法國Constitution française article 53(ratification des traités autorisée par la loi)
美國U.S. Const. Art. II, § 2, cl. 2(Treaty Clause;併參 congressional-executive agree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10716 制定)

依前條規定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前項協議,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立法理由明定依前條規定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形式上協議。並規定所定訂之協議,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0860418 修正)

依前條規定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前項協議,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但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另以法律定之者,並應經立法院議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將「許可」修正為「授權」,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採取一致的態度。   二、修正第二項,增列該協議應經立法院議決之規定,以建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之共識,俾使爾後配合協議內容所增修之法律案在立法院審議之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0921009 全文修正)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參酌「臺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堙條例(草案)」」相關規定,就簽署協議之程序及協議生效要件,予以明定。   二、第一項規定係針對委託第四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簽署協議時,要求受委託者於簽署協議前,應先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三、第二項明定協議應送立法院審議之範圍,應限於其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至於其他協議,則由協議辦理機關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0810716 制定)

明定依前條規定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形式上協議。並規定所定訂之協議,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0860418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將「許可」修正為「授權」,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採取一致的態度。   二、修正第二項,增列該協議應經立法院議決之規定,以建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之共識,俾使爾後配合協議內容所增修之法律案在立法院審議之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修正,參酌「臺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堙條例(草案)」」相關規定,就簽署協議之程序及協議生效要件,予以明定。   二、第一項規定係針對委託第四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簽署協議時,要求受委託者於簽署協議前,應先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三、第二項明定協議應送立法院審議之範圍,應限於其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至於其他協議,則由協議辦理機關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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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