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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6836 號
要旨
離婚事件經法院裁定認可,則應屬判決離婚。至於對大陸文書之驗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8 條之規定,則僅具推定該文書形式上為真正之效力,實質上證據力尚須由法院或主管機關審認之
全文內容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既明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則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欲在臺灣地區發生裁判之效力者,依首開規定,即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本件大陸地區人民利○澤先生與臺灣地區人民孔○潮女士經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欲持該確定判決在臺灣地區申請離婚登記,依首開規定,自須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至於其認可標準如何,要屬法院之審認範圍,非行政機關所得判斷。因此,本件離婚事件如經法院裁定認可,則應屬我國民法上之判決離婚。至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於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所為之驗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僅具推定該文書形式上為真正之效力,至其實質上證據力,尚須由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