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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17031 號
要旨
公教人員於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地區曾任公教職務年資,如申請人提出在大陸地區製作之證明文件,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 條規定驗證後,可否予以採認疑義
全文內容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復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可知依上揭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僅具有形式上之證據力;至於該文書內容是否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而且有實質上之證據力,仍應由法院或主管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參照上揭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項、第二項規定及施行細則草案第八條之說明一、所敘)。本件來函所敘公教人員於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地區曾任公教職務年資,如申請人提出在大陸地區製作之證明文件,經依上揭條例第七條規定驗證後,可否予以採認,仍請貴部(銓敘部)參酌上揭規定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