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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8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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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航行至大陸地區,依兩岸條例第28條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未許可即航行可能連動第80條刑責。

Q · 我的船掛中華民國旗,可以直接開去大陸嗎?

不行。我國運具航向大陸須先經許可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必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與否牽涉國家安全與兩岸政策,不是備齊文件就一定准;未經許可即航行,可能連動同條例第80條的刑事責任,所有人、營運人、船長都在處罰射程內。

白話解讀

你以為一艘掛中華民國國旗的船,想開去廈門就開、想飛去上海就飛?不是。這條把一件大多數人從沒想過的事釘死了:中華民國的船舶、航空器、甚至任何運輸工具,要航行到大陸地區,必須先拿到主管機關的許可。沒許可就開過去,不是行政違規那麼簡單,會牽動兩岸關係條例的刑事罰則。這條真正的重量在於,它把「兩岸往來」這件看似自由的事,設了一道國家管制的閘門:誰能直航、走哪條航線、載什麼,全部要先報准。對航運、漁業、甚至自己有船的人來說,這是出航前第一個要過的關卡,不是出了事才想到的條文。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為兩岸海空運輸的管制性規範,要求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航行至大陸地區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並授權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於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擬訂許可及管理辦法,建立兩岸通航「原則管制、許可開放」的法律框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船掛中華民國旗,開去大陸真的要先申請?

是的。依本條,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航行至大陸地區一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這跟船是不是你的無關,正因為是我國籍船舶才受管制。許可與否牽涉國家兩岸政策與開放清單,不是備齊文件就一定准,規劃業務前先確認該航線、該類型是否在已開放範圍內。

Q2船租給別人跑兩岸沒許可,船東會有事嗎?

可能有。本條的管制對象包含所有人與營運人,違反時依第80條船舶所有人、營運人、船長都在處罰範圍。租約不能自動免除你的責任。在租賃契約明白限制船舶不得用於未經許可的兩岸航行,並保留你未授權的證據,是船東把自己跟承租人違法行為切割開來最關鍵的一步。

Q3沒許可就開過去會怎樣?

未經許可即航行至大陸地區可能連動同條例第80條的刑事責任,船舶所有人、營運人、船長都在處罰範圍,不是補件就能了事。涉刑責時應及早委任熟悉兩岸關係條例的律師。

Q4兩岸條例第28條是什麼?

規定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航向大陸地區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是兩岸海空往來的總閘門。

Q5這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兩岸事務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Q6什麼運具受這條管制?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只要航行至大陸地區都在管制範圍。

Q7兩岸條例第28條跟第28-1條差在哪?

第28條管制「航行至大陸」須許可;第28-1條禁止以運具「私行運送」大陸人民往返兩岸。

Q8兩岸航行許可怎麼申請?

確認運具與航線屬性→依交通部辦法備齊文件向航港局或民航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准後依範圍航行。

Q9船租給別人跑兩岸,船東怎麼自保?

在租賃契約明訂禁止未經許可之兩岸航行並由承租人自負刑事行政責任,保留未授權證據(對話、租約、付款憑證)。

Q10被未經許可航行牽連,船東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刻調出租賃契約確認用途範圍與責任歸屬,保全不知情且未授權的證據,主動向主管機關說明所有人身分與授權界線。

Q11賣船給對岸買家、約在大陸港口交船怎麼處理?

自行把船開過海峽交付即落入本條管制,須先取得航行許可,建議交船地點與許可程序在合約前先評估。

Q12第28條 vs 第29條管制方向差在哪?

第28條管我方運具開去大陸;第29條管大陸運具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方向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 a labelItem aItem b labelItem b
管制方向第28條(我方運具航陸)我國運具→大陸,須經許可第29條(陸方運具進我方)大陸運具→我方限制水域,非經許可不得進入
對象第28條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第30條(外國運具直航)外國運具不得直接航行於兩岸港口、機場間
與第28-1條區別第28條管制「航行至大陸」須許可第28-1條禁止「私行運送」大陸人民往返兩岸

Item a label

管制方向
第28條(我方運具航陸)
對象
第28條
與第28-1條區別
第28條

Item a

管制方向
我國運具→大陸,須經許可
對象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
與第28-1條區別
管制「航行至大陸」須許可

Item b label

管制方向
第29條(陸方運具進我方)
對象
第30條(外國運具直航)
與第28-1條區別
第28-1條

Item b

管制方向
大陸運具→我方限制水域,非經許可不得進入
對象
外國運具不得直接航行於兩岸港口、機場間
與第28-1條區別
禁止「私行運送」大陸人民往返兩岸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   前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國家安全,爰規定中華民國船舶(指定船舶法第二條各款所列之船舶)、航空器(指民用航空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欲航行至大陸地區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0921009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10716 制定)

一、為保障國家安全,爰規定中華民國船舶(指定船舶法第二條各款所列之船舶)、航空器(指民用航空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欲航行至大陸地區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0921009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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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8 條規定:「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