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8-1 條(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運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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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2.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關係條例第28條之1禁止私運大陸地區人民出海前往第三國,台灣人利用外國船機同樣違法,管轄看行為人身分不看船籍。
Q · 用外國的船在公海載大陸人去別國,台灣管得到嗎?
管得到。只要行為人是台灣人就成立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之1第二項,台灣地區人民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及大陸以外之國家或地區,一樣違法。管轄的連結點是行為人的身分,不是船舶的國籍,換外國船殼、走公海都擋不住。
白話解讀
海上偷渡這件事,背後有一條你大概沒聽過的法律在堵。這條講的是:中華民國的船舶、航空器、運輸工具,不准私自把大陸地區人民載往台灣與大陸以外的第三國或地區;而且台灣人民也不准借用外國的船機運具去幹同一件事。換句話說,不管你用的是我方的船還是外國的船,只要你是台灣人,私運大陸人民「繞道出海」到第三地,這條都把你框住。它要防的是台灣被當成人口偷渡、甚至人口販運的中轉跳板。對絕大多數人這條一輩子用不到,但對航運業者、漁船船長、或被高報酬誘惑去「幫忙運人」的人來說,這是一條碰了就會粉身碎骨的紅線。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之1,是一條針對「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第三地」的禁止規範。第一項禁止中華民國運輸工具為此行為,第二項補上台灣人民利用外國運輸工具的漏洞,以對人的屬人管轄取代對船的屬地管轄,目的在防止台灣被當成跨境人口偷渡與人口販運的中轉跳板。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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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用外國的船在公海載大陸人去別的國家,台灣法律管得到嗎?
管得到。本條第二項明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台灣及大陸以外之國家或地區。重點是行為人是台灣人,不是船的國籍。內行人提示:很多人誤以為換成外國船、走公海就脫鉤,這正是第二項要堵的漏洞,違反者依第80條負刑責,刑度不輕。
Q2我只是船員,老闆叫我開船我哪知道載的是誰,也有罪嗎?
關鍵在你是否知情與參與程度。若你確實不知所載為私運的大陸人民且無犯意,是重要的抗辯;但若有明顯可疑情狀卻刻意不問,可能被認定有間接故意。內行人提示:察覺不對勁的當下、開航之前主動向海巡通報,你的身分就從潛在共犯變成檢舉人,這個時間點的選擇往往決定你後面是證人還是被告。
Q3私運大陸人民出境犯什麼法?
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第28條之1,依第80條負刑責,常與人口販運防制法競合加重。
Q4第28條之1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管中華民國運具,第二項管台灣人利用外國運具,前者看船籍、後者看行為人身分。
Q5什麼叫私行運送?
未經許可、私自以運輸工具運送特定人員往特定地點,本條指運送大陸人民往第三地。
Q6兩岸關係條例第28條之1跟人口販運防制法差在哪?
本條罰私運行為本身,人口販運法罰背後的強迫勞動與性剝削,海上私運常兩法同時成立。
Q7被找去開船載人怎麼自保?
接委託前書面查證乘載身分並留存,察覺可疑於開航前主動向海巡或警方通報。
Q8察覺航程可疑該向誰通報?
向海巡署或當地警方通報,開航前通報者身分為檢舉人,可切割共犯責任。
Q9被起訴時要先釐清哪些爭點?
乘載對象是否為大陸人民、目的地是否第三地、是否私行運送、主觀是否知情參與。
Q10不知情要怎麼證明?
保全委託對話、付款名目、對方提供之不實說明,證明被矇騙且無可疑情狀刻意不問。
Q11第28條之1 vs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哪個適用?
運送對象為大陸地區人民往第三地優先適用本條,一般外國人跨境非法運送適用移民法。
Q12第28條之1 vs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差在哪?
本條罰私運行為,人口販運法罰剝削目的,有剝削意圖時兩法競合刑度加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適用主體 |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 | 臺灣地區人民(利用非我國運輸工具) |
| 連結點 | 運輸工具國籍(屬地) | 行為人身分(屬人) |
| 堵住的漏洞 | 我方運具私運 | 換外國船殼規避我方管轄 |
| 禁止行為 | 私行運送大陸人民往第三地 | 私行運送大陸人民往第三地 |
first_paragraph
- 適用主體
-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
- 連結點
- 運輸工具國籍(屬地)
- 堵住的漏洞
- 我方運具私運
- 禁止行為
- 私行運送大陸人民往第三地
second_paragraph
- 適用主體
- 臺灣地區人民(利用非我國運輸工具)
- 連結點
- 行為人身分(屬人)
- 堵住的漏洞
- 換外國船殼規避我方管轄
- 禁止行為
- 私行運送大陸人民往第三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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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60418 增訂)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邇來我國籍漁船載運大陸地區人民偷渡外國之事件一再發生,對我國國際形象造成嚴重傷害,復因上開行為涉及大陸地區人民利用我國籍船舶與台灣地區人民共同參與偷渡行為,而衍生我國應否支付遣返大陸偷渡犯費用問題。為有效防止此類我國籍船舶未經許可、無正當理由之運送行為繼續發生,基於刑事政策考量,爰於第一項明文禁止,以收遏阻之效。 三、為加強國際合作打擊此類偷渡行為,爰於第二項明文禁止我國人民利用非我國籍船舶等運輸工具載運大陸地區人民偷渡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0921009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非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邇來我國籍漁船載運大陸地區人民偷渡外國之事件一再發生,對我國國際形象造成嚴重傷害,復因上開行為涉及大陸地區人民利用我國籍船舶與台灣地區人民共同參與偷渡行為,而衍生我國應否支付遣返大陸偷渡犯費用問題。為有效防止此類我國籍船舶未經許可、無正當理由之運送行為繼續發生,基於刑事政策考量,爰於第一項明文禁止,以收遏阻之效。 三、為加強國際合作打擊此類偷渡行為,爰於第二項明文禁止我國人民利用非我國籍船舶等運輸工具載運大陸地區人民偷渡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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