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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8-1 條(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運大陸地區人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2.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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