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9 條(限制區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
  2. 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
  3.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