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9 條(限制區域)
- 1.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
- 2.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
- 3.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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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29條:大陸運輸工具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範圍由國防部公告。
Q · 大陸漁船越界進來捕魚,海巡可以扣船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違反者連動第32條,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人員。關鍵在於對方是否越過國防部依第二項公告劃定的水域線。
白話解讀
台灣的海,不是整片都任人進出的。這條畫出了一道隱形的國防界線:大陸的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沒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不准進入台灣地區的限制或禁止水域、台北飛航情報區的限制區域。而這些水域和區域的範圍在哪,不是你能查地圖就知道,是由國防部公告劃定。對住在沿海、靠海吃飯的人,這條不抽象:它就是大陸漁船越界捕撈時被驅離、被扣船的法律源頭,也是兩岸海上摩擦的第一線規則。它把「進不進得來」的決定權,牢牢握在國家手裡。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是兩岸海域與空域的進入管制規範:大陸運輸工具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及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水域與區域範圍由國防部公告劃定,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構成兩岸海空摩擦處置的第一線法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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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陸漁船越界進來捕魚,海巡真的可以扣船嗎?▾
可以。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即違反本條,依第32條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人員。能否成立的關鍵是對方是否真的越過國防部依第二項公告的水域線,所以通報時提供具體座標、船號、時間遠比『有陸船在附近』有用得多。
Q2限制或禁止水域到底劃在哪,我怎麼知道有沒有越界?▾
依本條第二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劃定,不是憑個人感覺或一般地圖判斷。沿海作業者最好事先掌握自家漁場與公告水域線的相對位置,一旦發生衝突,能準確指出對方越的是哪一條公告的線,這個事實在後續爭議與求償中往往是決勝點。
Q3大陸船舶要進入台灣水域要申請什麼許可?▾
依本條第三項,第一項的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大陸運具須事前依該辦法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否則屬未經許可進入,連動第32條的驅離扣留處置。
Q4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海巡可以扣船嗎?▾
可以。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即違反第29條,依第32條得驅離、扣留船舶並留置人員。
Q5兩岸條例第29條是什麼?▾
規範大陸運輸工具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與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是兩岸海空管制的進入管制總則。
Q6限制水域和禁止水域差在哪?▾
兩者都由國防部公告劃定,限制水域為有條件管制、禁止水域原則全面禁止進入,越界都連動第32條處置。
Q7什麼叫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
臺北飛航情報區內限制大陸民用航空器進入的空域,未經許可闖入連動第29、31條的空防處置。
Q8發現大陸船越界要怎麼通報?▾
記下時間、座標、船號、影像 → 對照國防部公告水域 → 撥海巡署118通報 → 保全漁場損害證據。
Q9大陸船舶要進台灣水域怎麼申請許可?▾
依第三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須事前依該辦法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Q10怎麼證明對方確實越界?▾
以時間、座標、船號、影像對照國防部公告的限制或禁止水域線,越具體越能推動執法與後續求償。
Q11漁場被陸船破壞怎麼求償?▾
保全損失清單、修復估價與現場影像,透過漁會或地方主管機關集體反映,依協處或訴訟途徑主張權益。
Q12第29條 vs 第32條差在哪?▾
第29條訂進入管制(不得未經許可進入),第32條是違反後的處置手段(驅離、扣留、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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