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9 條(限制區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
- 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
-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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