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9-1 條(營業稅及所得稅之減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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