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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9-1 條(營業稅及所得稅之減免)

  1. 1.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所得稅
  2. 2.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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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29條之1規定,兩岸海空運公司參與兩岸運輸在對方取得之收入,得依兩岸協議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營業稅及所得稅。

Q · 兩岸航線的運費收入,會被台灣和大陸各課一次稅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兩岸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第4條之2所定兩岸協議,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減免並非自動套用,須同時符合三項前提:已有兩岸協議、符合互惠原則、且落入財政部依第二項所訂辦法之範圍與程序,三者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兩岸的海運和空運公司,在對方那邊賺到的運輸收入,會不會被兩邊政府都課一次稅?這條給了答案,也給了一條解套的路。它說:台灣與大陸的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可以依兩岸協議,在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繳的營業稅和所得稅。白話講,這是替兩岸航商解決「同一筆運費被雙重課稅」的條文,前提是兩邊先談好、而且是對等互惠。對一般人這條很遠,但對跨海峽營運的航空與航運公司來說,它直接關係到一條航線到底賺不賺錢,是財務模型裡實打實的一格。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為兩岸運輸稅捐減免之授權規範,明定兩岸海運與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兩岸協議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營業稅及所得稅,並授權財政部擬訂減免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等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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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兩岸航線的運費收入,台灣和大陸真的會各課一次稅嗎?

在沒有減免安排時確實有雙重課稅風險,這也是本條存在的理由。依本條,兩岸海空運公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得依第4條之2所定兩岸協議,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營業稅及所得稅。減免不是自動套用的優惠,要同時符合兩岸協議、互惠原則並落入財政部依第二項所訂辦法的範圍與程序,三條件缺一不可。

Q2這個稅捐減免會不會因為兩岸關係變化而沒了?

有可能。本條的減免建立在協議與互惠原則之上,並非單方面給定的固定優惠,一旦作為基礎的兩岸協議或互惠關係生變,減免的適用就可能受影響。做兩岸航線中長期投資評估時,務必把協議與互惠是否持續有效當成會變動的變數做敏感性分析,而不是當成永久成立的常數。

Q3兩岸運輸稅捐減免是自動適用的嗎?

不是。須同時具備三項前提:已有第4條之2所定兩岸協議涵蓋該運輸事項、符合互惠原則、並落入財政部所訂辦法的範圍與程序。任一未滿足或程序未完成,該享的減免仍無法取得。

Q4兩岸條例29條之1是什麼?

規範兩岸海空運公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兩岸協議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營業稅及所得稅,是排除兩岸運輸雙重課稅的授權條文。

Q5本條減免的是哪些稅?

營業稅與所得稅兩種,針對兩岸海運、空運公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

Q6什麼叫互惠原則?

一方對對方航商給予減免,以對方對等給予我方航商減免為前提的對等讓利安排,非單方放棄課稅權。

Q7兩岸條例29條之1跟一般租稅協定差在哪?

因兩岸非國與國關係無法簽租稅協定,本條改以第4條之2的兩岸協議+互惠原則承接國際運輸免稅的同套邏輯。

Q8兩岸運輸收入怎麼主張減免?

確認屬兩岸運輸→查兩岸協議與互惠→對照財政部辦法範圍與程序→稅務申報時主張並備齊佐證。

Q9減免的範圍和程序去哪裡查?

查財政部依本條第二項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的減免辦法,內含適用範圍、方法與申請程序。

Q10航商評估航線時稅負怎麼算?

先判斷是否符合三條件,符合則以減免後稅率納入稅後損益;不確定時宜以雙重課稅情境保守估算。

Q11怎麼證明本筆收入符合互惠?

保留航線歸屬、收入來源與對方對我方航商對等減免的協議或實務佐證,因應稽徵機關查核。

Q12減免 vs 不主張(雙重課稅)差多少?

不主張時同筆運費兩岸各課一次,稅負墊高可能由盈轉虧;適用減免則大幅改善航線稅後現金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未主張減免(雙重課稅)適用第29條之1減免
課稅標的同筆運費於兩岸各課一次營業稅與所得稅依互惠原則於對方相互減免,避免重複課徵
適用前提須兩岸協議+互惠原則+財政部辦法三條件齊備
對財務模型影響稅負墊高,航線稅後損益可能由盈轉虧稅負下降,直接改善航線稅後現金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所得税法・法人税法上の相互主義による国際運輸業所得の非課税(OECDモデル租税条約第8条に対応)
🇰🇷 韓國법인세법상 상호주의에 따른 국제운수소득 면제(OECD 모델조세협약 제8조)
🇩🇪 德國DBA Art. 8(Seeschifffahrt und Luftfahrt)i.V.m. § 49 EStG, gegenseitige Befreiung von Verkehrseinkünften
🇫🇷 法國Conventions fiscales art. 8 (navigation maritime et aérienne), exonération réciproque des bénéfices de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 美國IRC § 883(reciprocal exemption for income from international operation of ships and ai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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