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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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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9-1 條
(營業稅及所得稅之減免)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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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
第四條之二
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
營業稅
及
所得稅
。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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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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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事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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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刑事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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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7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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