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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決字第 037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 第一條規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依此規定,凡本條例已有規定者,即應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兩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施行後,凡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澎湖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依兩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主管機關得對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經扣留之物品係屬違禁或走私物品者,主管機關並予以沒入之,其餘應於三個月內發還;但持有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其相關證物應併同移送 (兩岸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一、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參照) 。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利用大陸漁船在臺灣、澎湖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走私未稅洋菸經查獲者,主管機關應優先適用兩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全文內容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 第一條規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依此規定,凡本條例已有規定者,即應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兩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施行後,凡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澎湖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依兩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主管機關得對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經扣留之物品係屬違禁或走私物品者,主管機關並予以沒入之,其餘應於三個月內發還;但持有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其相關證物應併同移送 (兩岸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一、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參照) 。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利用大陸漁船在臺灣、澎湖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走私未稅洋菸經查獲者,主管機關應優先適用兩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決字第 037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2 月 21 日發布,要旨: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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