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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7002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6 條之 1 立法理由,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申領經核定保留一次餘額退伍金等公法給付 5 年期限限制,屬除斥期間性質,縱申領人於 5 年內尚未完成領受,嗣後如經主管機關核定領取,仍得依法領取

主旨

有關大陸地區遺族申領餘額退伍金適用法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100 年 3 月 25 日國人勤務字第1000003957 號書函。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5 款規定:「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地區遺族或合法遺囑指定人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查來函所詢主管機關得否憑申請人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開立「查無亡故退員親屬資料」之書面文件,即認「已無其他親屬」乙節,係屬事實認定問題,仍請本於權責審認,如有法規適用疑義,並請洽詢上開施行細則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三、次按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申領經核定保留一次餘額退伍金等公法給付 5 年期限之限制,屬除斥期間之性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 條之 1 規定立法理由參照),應係指申領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 5 年內已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申請而言,因此縱申領人於5 年內尚未完成領受該條公法給付(可能因文件查證、往返或其他因素致 5 年內未及領取),嗣後如經主管機關核定領取,申領人仍得依法領取上開公法給付。是以,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應於 5年內申請領受,俾在主管機關核定領取後,依法領取(銓敘部 91 年6 月 28 日部退三字第 0912158012 號函意旨)。惟他人申請權利是否已超過 5 年而未行使申請領受,喪失其權利,與本件申領人是否有權受領,應屬二事,本件主管機關得否以「已無其他有權申領之遺族,申領人乃唯一有權之受領人」為名,核予申領人餘額退伍金乙節,建議併同函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正本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007002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發布,要旨: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6 條之 1 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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