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7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根據前述法規的內容,第一項規定明確表示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來申辦撫卹,而第二項則規定了即便是在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的公務人員,其遺族或服務機關也可以按照法規的規定來申辦撫卹。 相關範例則可參考所提及的公務人員撫卹法第3條,以自殺死亡者是否可獲得撫卹為例。該法規曾經經歷過多次修訂,分別針對自殺死亡者的撫卹資格進行了討論。在其中提到了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是否可以領取撫卹金的爭議,藉由法律修訂的過程,可以看出對於申請撫卹的資格有相關爭議的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休職名詞
- 停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