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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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之資遣給與,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一次給付。
- 2.資遣公務人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資遣給與;暫不請領期間,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比照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辦理,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資遣給與本息。
- 3.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且尚未領取資遣給與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遺族;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資遣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後段條文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8 條條文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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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