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退休及資遣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公務人員之
資遣
給與,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一次給付。
資遣公務人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資遣給與;暫不請領期間,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比照
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後段
規定辦理,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資遣給與本息。
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且尚未領取資遣給與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遺族;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
第三十三條
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退撫儲金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退撫年資之採計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退休及資遣 §1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撫卹 §3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4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年資制度轉銜 §61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6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