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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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有給專任人員。 失蹤人員經銓敘部登記有案者,視同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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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可以得知,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條中,第一項所指的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是指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的人,或者是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的人。第二項則指出,當經銓敘部登記有案的人失蹤時,會被視同現職人員。這些規定可以在公務人員撫卹法中找到相應的依據。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公務人員俸給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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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