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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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撫卹金及第一年年撫卹金經審定後,由銓敘部通知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遺族並辦理核銷。但死亡公務人員原服務機關依預算程序無法辦理付款相關事宜者,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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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一次撫卹金及第一年年撫卹金經審定後,由銓敘部通知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遺族並辦理核銷。但死亡公務人員原服務機關依預算程序無法辦理付款相關事宜者,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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