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應於執行職務或在辦公場所執行公務期間,遭受暴力、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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