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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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其服務機關應協助辦理喪事,並派員慰問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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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以上的資料來看,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死亡,其遺族可獲得撫卹金,包括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者。在過去的相關裁判書和函釋中,也提到了對自殺死亡者的撫卹金給付情況。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3 項以及銓敘部的相關函釋,對於自殺死亡者,除因犯罪自殺者外,一律得撫卹。但是在公務人員撫卹法的修正草案中,提到了將自殺死亡者的撫卹金規定,引起了一些爭議。其中一些立法委員提出了對於自殺死亡者給予撫卹金可能會鼓勵自殺的疑慮,最終在立法程序中沒有增列自殺死亡者的撫卹規定。基於這些情況,關於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 3 條的具體適用情況,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案例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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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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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