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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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公教員工工作士氣,使無後顧之憂,對於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發給慰問金,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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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一條,其目的在於增進公教員工的工作士氣,並使其在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時能夠得到慰問金的補償。這項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公務員的權益,讓他們在受傷或殘廢的情況下不需為生活憂慮。例如,根據台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函釋意旨,對於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可以根據這項法條來發給慰問金,以減輕其生活上的負擔。
- 慰問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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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