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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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所稱勳章,指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所稱特殊功績,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 二、經銓敘部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四款但書規定審定因公死亡撫卹。 依前項第二款發給勳績撫卹金者,以其死亡事實未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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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第 2 條,其主要是針對勳章的頒授和特殊功績的標準進行規範。在這個條文中,特殊功績的定義包括經總統命令褒揚以及經銓敘部依本法相關規定審定因公死亡撫卹的情況。如果根據第二款發給勳績撫卹金,則要求其死亡事實未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因公死亡並獲得勳績撫卹金,必須確保其死亡事實未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方符合本條文的規定。
- 第七條條文
- 勳章條例法規
- 銓敘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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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