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眷舍房地合法現住人自費增建之房屋,由管理機關出具證明,檢附房屋平面圖、建築日期、材料、結構、型式等資料,函洽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會同實地勘查屬實後,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定其補償費,併入國有房地標售底價,收支均編列預算,自費增建補償費列為處理眷舍房地直接費用,於標脫後由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逕撥管理機關洽合法現住人具領。 前項自費增建之房屋,指合法現住人在原配住宿舍之空地上,經眷舍管理機關首長核准增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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