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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眷舍房地處理收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由住宅貸款基金墊款或價購之眷舍房地,其處理所得,由國有財產局扣除作業費用後,悉數撥交該基金循還運用。 二、未經由住宅貸款基金墊款或價購之眷舍房地處理收入,由國有財產局解繳國庫,循預算程序撥充住宅貸款基金。其處理所需直接費用,由國有財產局檢據向住福會結報,在住宅貸款基金項下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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