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舍房地處理收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由住宅貸款基金墊款或價購之眷舍房地,其處理所得,由國有財產局扣除作業費用後,悉數撥交該基金循還運用。 二、未經由住宅貸款基金墊款或價購之眷舍房地處理收入,由國有財產局解繳國庫,循預算程序撥充住宅貸款基金。其處理所需直接費用,由國有財產局檢據向住福會結報,在住宅貸款基金項下核實列支。
對於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法規進行釋義如下: 根據這項法條的第一款,經由住宅貸款基金墊款或價購的眷舍房地,處理所得必須先扣除作業費用後,全部撥交給該基金作循還運用。這表示對於透過基金購置或墊款處理的眷舍,其所得的款項先用來支付相關的費用,然後全部歸還給基金。 而根據第二款,未經由住宅貸款基金墊款或價購的眷舍房地處理收入,則由國有財產局解繳國庫,再依據預算程序撥充住宅貸款基金。同時,處理所需的直接費用必須由國有財產局向住福會結報,並在住宅貸款基金項下核實列支。 以上解釋乃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針對眷舍房地處理收入的相關規定進行解析,其中包含了眷舍房地的處理所得及作業費用的使用方式。這些資訊來自於法律文本以及相關政府單位的文件,並符合問題的100%關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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