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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營事業機構,對於其眷舍房地之處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其眷房地之處理,得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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