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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人事行政局) 為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為執行機關。其中眷舍房地之出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 為主管機關,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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