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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自行政院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遷出者,由住福會按核定騰空標售時之貸款標準給予一次補助費,不再給予輔購住宅及搬遷補助費、房租補助費及其他優惠,並不得再申請借住宿舍。前項一次補助費為處理眷舍房地直接費用,在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 (以下簡稱住宅貸款基金) 項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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