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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眷舍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原管理機關負責收回騰空,點交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 一、基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者。 二、原配住人因死亡而無遺眷續住、調職、轉任、辭職、解僱或解聘 (含不續僱、不續聘) 、撤職免職者。 三、原配住人或其配偶曾接受政府輔購住宅或貸款者。 四、眷舍房地位置不佳、地形不整或其他原因現狀標售三次仍未標脫者。五、經核定現狀標售而現住人不願具結辦理現狀標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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