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前條列冊層報行政院核定前,應先辦妥下列事項: 一、完成產權登記,並領得房地所有權狀。但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確有困難者,得免辦理登記。 二、登記標示、座落地號、面積與實地不符時,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辦理更正。 三、有他項權利登記時,應先辦理塗銷登記。 四、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共保留地既成道路或須分段處理者,應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分筆登記。 五、有占用或違建之情形時,應先行處理。 各機關學校依前項各款辦理有困難時,得請求中央或地方政府協助之。 各機關學校辦妥第一項所列事項後,應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資料,函送住福會轉請國有財產局實地勘查提供意見後,層報行政院核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