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本辦法所定處理方式報請處理時,應列冊(格式如附件一) 層報行政院核定,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由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5 卷 52 期 4~6 頁)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本辦法所定處理方式報請處理時,應列冊(格式如附件一) 層報行政院核定,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由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5 卷 52 期 4~6 頁)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