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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眷舍管理機關因前條規定情形提起訴訟時,其必要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執行費用,得於該項眷舍房地收回標售時,併列標售底價予以收回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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