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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騰空標售之眷舍房地,在標售作業期間仍由原管理機關負責看管,並於標脫後會同國有財產局點交得標人。 看管期間之眷舍,因久未標脫,逐漸腐朽老舊而擬拆除者,應函請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再據以辦理。但眷舍因有倒塌之虞,而先行拆除者,得於事後辦理報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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