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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眷舍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原管理機關檢同合法現住人自願歸還政府辦理現狀標售,並放棄公教人員輔購住宅及其他有關之任何請求絕無異議具結書 (格式如附件二) ,按現狀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辦理現狀標售: 一、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 二、使用私有土地之國有眷舍房屋。 前項現狀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其搬遷安置事宜,由得標人負責,國有財產局不負騰空點交之責,合法現住人不得再申請公教人員輔購住宅或借住宿舍。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5 卷 52 期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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